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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