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而被告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