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13號原告 賴虹羽
洪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字自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一審應暫收費用1賴虹羽192,2992,1007002洪庭萱180,5241,99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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