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