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O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犯農藥管理法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聲請書誤載為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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