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曉萍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皆自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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