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投射型液晶顯示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0字第0九0八九000二一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余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