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貴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二、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及還款明細...等,謄本載該抵押權之債權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105年4月25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但所提之票據影本發票日為民國105年5月1日、到期日為民國106年4月30日,且尚未屆清償期,二者歧異,故有命補正之必要)。』,此通知書已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