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王麒瑋 以上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蝦皮賣家帳號:mild740225」之具體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二、原告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於賣場首頁刊登道歉一個月,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參照)。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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