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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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蕭杉南 被告 黃雅琦 以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萬1,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407元(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整),扣除前繳裁判費3萬5,353元外,尚應補繳5萬4,054元(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