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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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0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