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廉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廉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59號、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
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年3月、6年5月確定。乃於101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8月1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