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合計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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