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元豪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賴昱志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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