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妙靜 被告 黃志華
陳義芳 上列被告黃志華及陳義芳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8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