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婕菱羅秀玲 代理人 胡陞豪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羅漢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蕭百晴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羅婕菱即羅秀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111年7月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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