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95號原告 許弘 被告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萬9,083元(含工資49萬9,083元、租購車輛墊款54萬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萬9,0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惟按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給付工資49萬9,08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計為7,679元(計算式:1萬1,296元-49萬9,083元/103萬9,083元×
1萬1,296元×2/3≒7,6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大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