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 淨光寺 法定代理人 詹舜華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追加被告 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吳柏成 追加被告 甘寶珠 訴訟代理人 甘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追加被告吳淑媛」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被告甘寶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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