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家軒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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