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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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洪黃敏芳 被告 永平 禪寺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平禪寺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一、本件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老街溪段257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若干平方公尺?
二、本件是否係請求被告等返還占用之系爭土地於原告及各共有人?及請求賠償土地被占用之不當得利?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