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 王國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新臺幣)││考│├──┼───┼────┼──────┼──────┼─────┼─┤│001│ 邱原賢 │合作金庫│104年5月10日│62,000元│支票│││││商業銀行│││0000000│││││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