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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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本院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第1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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