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告 詹喬卉 被告 江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