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7號

原告 史竫延

被告 徐煒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4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於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某旅社內,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給綽號「阿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誘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至系爭帳戶。嗣因原告發現遭騙報警,始查悉前情。被告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因此受有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起訴聲明嗣已變更,撤回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之聲明,經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為任何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確認在卷(見附民卷第29至49頁),經核與該案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及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相符。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第436條第2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復依卷證資料,自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均為真正。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述事實,致侵害其權利、受有30萬元之損失,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此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損失30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6月24日(見附民卷第11至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蘇冠璇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10年7月13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IG網站上刊登投資廣告,待原告加入LINE後,即詐稱:可以儲值款項至投資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系爭帳戶內。

110年7月13日10時43分

5萬元

2

110年7月13日11時0分

5萬元

3

110年7月13日11時30分

20萬元

總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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