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690號

原告 江玲美

被告嘉義市資訊服務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嘉義市,此有嘉義市工會名冊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市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張育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