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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