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環球汽電共生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有「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DEAERATOR、CONDENSATETANK、FLASHTANK&HEADTANK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DEAERATOR、CONDENSATETANK、FLASHTANK&HEADTANK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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