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峰富律師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 鄭惠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9號,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朱光仁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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