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鄒采砆
相 對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8年度北
簡字第18649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
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所訴之事
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
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