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二號
移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警交第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並未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二十三時十六分許,在宜蘭縣○○鄉○○路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異議人亦未曾收受警掣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是原處分機關之處分顯違法令,爰請撤銷原處分,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
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二十三時十六分許遭警攔檢
之地點,應在臺一九一線玉龍橋路段,此見卷附警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即明,是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載之違規地點○○○鄉○○路等語,顯屬誤繕,然此對事實之認定尚無影響,先予說明。
㈡本件舉發過程,業據證人即承辦員警 蘇明鐘 到庭結證稱:當天執行擴大酒醉駕車
取締任務,發現受處分人駕車行駛路線不平穩而將之攔檢,因其車內酒味甚重乃要求受處分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惟受處分人自始即不配合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乃依法在整段過程中均錄音錄影存證。歷經約二十餘分鐘後,因受處分人仍不願配合,始依法對之掣發拒絕接收酒精濃度測試之舉發通知單,並通知其妻前來帶回受處分人等語綦詳,核與本院依職權勘驗警攝現場錄影帶所示:整段錄影時間約二十分鐘,過程中受處分人均不願配合員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且依其與員警對話時彰顯之不穩定步伐及一再重複、內容不清之言談,顯可辯知受處分人確已飲酒致醉。嗣因受處分人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故員警乃對之掣開舉發通知單,並告知舉發通知單之內容,然受處分人猶不願簽收該舉發通知單,員警在舉發通知單上註明受處分人拒絕簽收後,通知受處分人之妻前來帶回受處分人之內容(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勘驗筆錄)吻合一致,是受處分人甲○○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至臻明確。
㈢受處分人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之行為,揆諸右列規定,因已視為收受,即徵其空言疊詞置辯,於法無據而無足採。
㈣總上所陳,本件掣單舉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舉發過程,均無任何違法抑或不當
之處,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並依受處分人罰緩繳納時間之先後另有不同程度之處分,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