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5月24日本
院95年度店小字第1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
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
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
若其證據在前訴訟程序中業已提出,經法院審核不予採取者
,自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經查:再審原告所提之再審理由為再審被告超速並因此對原
確定判決已斟酌之證物即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惟
就該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既已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並經本院
依自由心證採為判斷事實之基礎,自非屬判決確定後始發現
之證物,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
訴顯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合計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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