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沛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彩緰 、 陳振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徐彩緰(住屏東縣○○鎮○○路○○巷○○號)、陳振詠(住屏東縣○○鎮○○路○○巷○○號)之最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二十紙,記載之受款人均為「 劉素麗 」,故請釋明聲請人請求權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變更姓名,應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紙之提示日(應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為何時?是否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
五、請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為何(電腦繕打之名子與印文不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502│├──┼──────┼───────┼──────┼───────┤│002│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5│├──┼──────┼───────┼──────┼───────┤│003│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78│├──┼──────┼───────┼──────┼───────┤│004│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8│├──┼──────┼───────┼──────┼───────┤│005│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90│├──┼──────┼───────┼──────┼───────┤│006│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3│├──┼──────┼───────┼──────┼───────┤│007│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94│├──┼──────┼───────┼──────┼───────┤│008│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91│├──┼──────┼───────┼──────┼───────┤│009│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0│├──┼──────┼───────┼──────┼───────┤│010│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92│├──┼──────┼───────┼──────┼───────┤│011│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4│├──┼──────┼───────┼──────┼───────┤│012│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500│├──┼──────┼───────┼──────┼───────┤│013│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9│├──┼──────┼───────┼──────┼───────┤│014│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79│├──┼──────┼───────┼──────┼───────┤│015│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76│├──┼──────┼───────┼──────┼───────┤│016│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77│├──┼──────┼───────┼──────┼───────┤│017│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2│├──┼──────┼───────┼──────┼───────┤│018│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501│├──┼──────┼───────┼──────┼───────┤│019│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96│├──┼──────┼───────┼──────┼───────┤│020│104年5月20日│50,000元││CH56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