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325號
原   告  謝育淇
被   告  陳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承諾會儘快清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經
原告於108年5月間催告被告還款,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借據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3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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