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福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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