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哲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依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51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刑後尚有傷害案拘役50日待執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