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再字第1號抗告人 劉建漢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本院102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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