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金珮嫻 兼法定代理 金水生 人法定代理人 盧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珮嫻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金珮嫻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金水生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金珮嫻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4041元,專案補償款7634元,共計新臺幣21675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金珮嫻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代理人為金水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盧蘭妹。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