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8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霖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年10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4年10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