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肇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肇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肇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5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9日執行羈押,嗣復經本院於101年5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前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在案,衡諸被告已受前述刑期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