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0月4日
478,025元
NS1682553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7月2日
1,089,205元
NS446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