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0月4日

478,025元

NS1682553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7月2日

1,089,205元

NS446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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