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請人 陳洪寶珠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6ND0079096-3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5559-0
1
3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9446-8
1
103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56902-4
1
286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34860-0
1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