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請人 陳洪寶珠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79096-3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5559-0

1

3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9446-8

1

103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56902-4

1

286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34860-0

1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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