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133號、103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如因犯竊盜等貳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黃鳳如因犯竊盜等24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民國103年3月18日之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鳳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7日│100年8月12日│100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46號│偵字第23986號│毒偵字第437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21│100年度簡字第535│100年度審訴字第3││實││8號│8號│20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23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21│100年度簡字第535│100年度審訴字第3││決││8號│8號│2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0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峨字第13436號│執峨字第16351號│執峨字第876號之2│││之2│之2│(編號3-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30日│100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79號│毒偵字第4379號│毒偵字第437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決││4號│4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峨字第876號之2(編號3-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30日│100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79號│毒偵字第4379號│偵字第2273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簡字第6557││實││4號│4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2月14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審訴字第320│100年度簡字第655││決││4號│4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1年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峨字第876號之2(│高雄地檢101年度│││編號3-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執峨字第1920號之││││1│└─────────┴─────────────────┴────────┘┌─────────┬────────┬────────┬────────┐│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3日│100年9月3日│100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10號、│毒偵字第5910號、│毒偵字第5910號、│││100年度偵字第297│100年度偵字第297│100年度偵字第297│││62號│62號│62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3605號│3605號│360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3605號│3605號│3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峨字第2727號之1│││(編號10-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9月4日│100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臺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10號、│毒偵字第5910號、│毒偵字第2102號│││100年度偵字第297│100年度偵字第297││││62號│62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53││實││3605號│3605號│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2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53││決││3605號│3605號│9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峨字第2727號之1│高雄地檢101年度│││(編號10-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峨字第244號之1│└─────────┴─────────────────┴────────┘┌─────────┬────────┬────────┬────────┐│編號│16│17│18│├─────────┼────────┼────────┼────────┤│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9日、100│100年8月12日│100年7月7日│││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高雄地檢101年毒│高雄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1888號│偵字第2490號│字第26361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57│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3號│1827號│227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22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57│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決││3號│1827號│22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5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峨字第7811號之│執峨字第12342號│執峨字第10號之1│││1│之1│(編號18-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7日│100年8月14日│100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高雄地檢101年偵│高雄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26361號│字第26361號│字第26361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2277號│2277號│227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決││2277號│2277號│22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峨字第10號之1(編號18-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2│23│24│├─────────┼────────┼────────┼────────┤│罪名│違反電信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7日-100│100年7月7日-100│100年2月21日、10│││年9月4日│年9月4日│0年2月24日、100│││││年3月9日、100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高雄地檢101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年度案號│字第26361號│字第26361號│字第19652號、212│││││72號、21432號、│││││101年偵緝字第168│││││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金訴字第3號││實││2277號│227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102年12月4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金訴字第3號││決││2277號│22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峨字第10號之1(編│臺中地檢103年度│││號18-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執字第3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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