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貳仟壹佰叁拾萬零陸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萬零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零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零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