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中「表布機裁剪機及各種機械」更正為「拉布機裁剪機及各種機械」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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