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己○○戊○○○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