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