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增一生物科技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
苗繼業 律師被告富群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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