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 王連章 原告與被告錦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