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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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33號原告 紀琍琪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原告與被告 紀明彥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