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百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魏美騰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百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魏美騰